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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部脓肿误诊被治残,给你看病不仅要钱



点击「广西法治日报」   贵医院看病,医院诊断为肺癌并进行了右中上肺癌根治手术,但术后经病理检查为(右中上肺)慢性化脓性炎症伴脓肿形成,多张切片均没见癌依据。为此,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后,医院赔偿梁某11.9万余元。

  梁某因咳嗽、咳血丝痰一个月,年2月22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将他收入院。住院后,梁某被初步诊断为:右肺中叶占位。年2月28日,医院实施右中上肺癌根治术。梁某的病理学诊断为右中上肺慢性化脓性炎症伴脓肿形成,多张切片均未见癌依据。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支付3.8万元医疗费。出院7天后,梁某因右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出医疗费元。

  医院在诊治其病情过程中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年4月24日,他诉至港北区法院,请求医院赔偿17.8万元。梁某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委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医院在对梁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是导致梁某非癌变肺组织被切除的主要原因。但因梁某右肺中叶本身存在难治性病变,临床具备手术指征,切除的肺叶中部分肺组织已化脓坏死,如行术中冰冻切片制作也需切取部分肺组织。因此,该鉴定中心作出建议:医方责任参与度为75%;梁某因人身损害受伤致残程度属IX级伤残。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依法予以采纳。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梁某因肺叶切除致残程度属IX级(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亦予采纳。

  法院核定梁某的经济损失为15.3万余元,医院承担75%的损害责任,即医院应赔偿梁某各项经济损失11.4万余元。另外,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致九级伤残,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元。

  日前,港北区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梁某所患疾病存在难治性病变的实际情况,对梁某遭受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的判决。

(本报通讯员叶星球陈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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