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腰大肌脓肿 > 病情诊断 > 医疗纠纷医方手术欠妥术后处理不当,致患
医疗纠纷医方手术欠妥术后处理不当,致患
患者邱某因上腹胀,胸闷16月,加剧1月,于年9月4医院(以下或称被告)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腹主动脉瘤(真性)”,9月26日9时25分行腹主动脉瘤(肾下型)切除,Y型人造血管植入术,当日16时40分行剖腹探查术,10月18日13时40分行腹部切口缝合术,10月24日11时行气管切开术,经治疗后,于11月14日日出院,诊断为“腹主动脉瘤(真性);出血性休克;腹壁伤口裂开;多器官功能衰竭(肾、呼吸、心脏);肺部感染;腰大肌脓肿;人工血管周围血栓形成并惑染;感染性休克”。年11月I4日入外院抢救治疗后,于当日14时30分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术后处理不当,造成患者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临床手术欠妥。患者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腹主动脉瘤,在院诊疗过程:一是术前考虑不周。患者系腹主动脉瘤并腔内附壁血栓,累及双髂总动脉,而且年龄偏大,又患心脏疾病,手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医方选择手术时考虑不周。二是手术止血丕到位。初次手术后不久,即出现腹部叩实膨隆等,随之行剖腹探查,发现原手术创面有广泛性渗血并给以处理,则说明初次手术时,釆取止血措施不到位。三是二次手术比较盲目。患者初次手术后不久出现腹部叩实膨隆等,医方没有进行全面检査,即急行剖腹探查,术中除见原手术创面滲血外,其它未见异常,实际其创面单纯渗血,选择其它方法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再次手术之痛苦,同时可防止感染的机会。因此,二次手术比较盲目。
2、术后处理不当。患者术后诊疗过程,一是抗感染不到位。患者术后,虽然给以一定抗生素治疗,但从用药品种、时间、剂量以及效果而言,仍然存在不到位,故导致多系统感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二是营养支持治疗不够。患者年龄偏大,术后抵抗力下降,虽然给以一定营养补充,但从治疗角度上,其营养支持治疗仍然不够。三是缝合口处理欠妥。术后医方对缝合口观察不细,处理不到以致缝合刀口处感染,边缘组织坏死,拆线时引起刀口全层裂开,肠管膨出之后果。四是休克纠正不力。患者出现休克状态后,医方虽然给以相应处理,但从纠正休克用药、措施等情况看,仍然存在休克纠正不力,最终导致抢救无效而死亡。
综上所述,医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临床手术欠妥、术后处理不当之过错,其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可知,被告对患者腹主动脉瘤(真性)的诊断正确,由于患者系腹主动脉瘤并腔内附壁血栓,累及双髂总动脉,年龄偏大且患心脏疾病,手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及风险,被告选择手术时未予以周全考虑;初次手术后止血不到位,导致原手术创面有广泛性渗血;术后诊疗过程,一是抗感染不到位导致多系统感染得不到有效控制;对缝合口观察不细,处理不到以致缝合刀口处感染,边缘组织坏死,拆线时引起刀口全层裂开,肠管膨出之后果。且初次手术后不久出现腹部叩实膨隆时,被告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即急行剖腹探查,未选择其它处理避免患者再次手术之痛苦,也增加感染的风险,在患者出现休克状态时,存在休克纠正不力,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纵观患者的病史、自身年龄和接受治疗的过程来看,被告的过错并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唯一和主要因素,患者自身患腹主动脉瘤并腔内附壁血栓及自身体质所引起的疾病转归和身体机能的弱化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在本案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元。
赞赏